宿泊約款

本條款的適用

第1條  本飯店簽訂的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以本條款規定為準,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以法令或慣例為準。

2.  本飯店無論前項規定如何,均可在不違反本條款宗旨、法令及慣例的範圍內接受特約服務。

拒絕住宿

第2條  本飯店在以下情況下可能會拒絕接受住宿。

  1. 住宿的申請不符合本條款時。
  2. 客滿而沒有多餘客房時。
  3. 計畫住宿的客人被認為在住宿時可能會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序良俗的行為時。
  4. 計畫住宿的客人清楚被認定為傳染病者時。
  5. 被要求負擔超出住宿合理範圍時。
  6.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原因無法接受該住宿時。
  7. 計畫住宿的客人被認定為有可能因爛醉等而給其他住宿客人帶來明顯影響時,或者住宿客人做出明顯影響其他住宿客人的言行時。
  8. 計畫住宿的客人被認為屬於黑社會團體、黑社會團體成員、黑社會團體相關團體或相關人員以及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9. 計畫住宿的客人屬於黑社會團體或黑社會團體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時。
  10. 計畫住宿的客人是法人,且該法人的幹部中有屬於黑社會團體成員的人時。
  11. 帶入危險品(火爐等火器、石油類)及對人體有害的物品時。
  12. 過去被判定為第11條的適用者時。

姓名等的申報

第3條  想要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契約的人,請向本飯店申報以下事項。

  1. 住宿者的地址、姓名、電話號碼、性別、國籍和職業。
  2. 住宿日期、預計到達時間、公司名稱、申請人電話號碼及姓名。
  3. 住宿者在住宿期間超過前項第2款的住宿日申請繼續住宿時,本飯店在收到該申請後,按新的住宿契約申請進行處理。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訂金

第4條  本飯店在收到住宿預約申請時,會規定期限,要求支付以住宿期間(住宿期間超過3天時為3天)的住宿費用為限的訂金。
2.  前項的訂金,在符合第5條規定時,充當該條的違約金,如有餘額則返還。

取消預約

第5條 預約住宿的客人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預約時,本飯店將按照以下內容要求客人支付違約金。但是,團體客人(是指支付物件人員10名以上的情況。以下相同)的一部分,取消住宿預約的情況,住宿日的前10天(該日之後本飯店接受住宿預約申請的日子)的住宿預約人數的10%的人數(如果有小數點以下,則進位) 不在此限。


違約金規定

  1. 普通客人(1~9名)未經聯繫取消入住時,每位客人需全額支付第一天的住宿費。 當日下午12點以後取消時,每位客人需支付第一天住宿費用的80%。
    住宿前一天取消時,每位客人需支付住宿費用的20%。
  2. 團體客人(10~20名)
    A 從住宿日的9天前到住宿日的2天前為止取消預約時,每位客人需支付該住宿第一天住宿費用的10%。
    B 住宿日前一天取消時,每位客人需支付該住宿第一天住宿費用的80%。
    C 住宿當天下午12點以後取消時,每位客人需全額支付該住宿第一天的住宿費用。

2. 預約住宿的客人未經聯繫在住宿日當晚12點仍未到達本飯店時,或者超過預訂到達時間2小時以上(以淩晨2點為限)卻沒有聯繫時,本飯店將視該住宿預約已被預約者取消,可對該預約進行處理。
 

3. 根據前項的規定,視為已取消時,住宿者未與飯店聯繫而未到達的原因,被證明是由於列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不到達或者延誤或其他不屬於住宿者責任的理由時,飯店將不會要求第1項的違約金。


第6條 本飯店除其他規定外,在以下情況可以取消住宿預約。

  1. 屬於第2條第3款至第11款的情況時。
  2. 無法要求第3條第2款的情況時。
  3. 要求支付第4條的訂金後,預約者未在期限之前支付該訂金時。

2. 當本飯店根據前項規定,取消住宿預約時,如有已收取的針對該預約的訂金則將返還。

住宿登記

第7條  住宿客人請在住宿當天,在本飯店櫃台將以下事項登記在本飯店。

  1. 第3條第1款事項
  2. 當為外國人時,提供護照號碼、日本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3. 出發日期及時間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入住及退房時間

第8條 住宿客人可入住本飯店的時間(辦理入住時間)為下午3點開始,離開本飯店的時間(辦理退房時間)為截至上午10點。
但是,連續住宿的情況,除到達日及出發日外,可以全天使用飯店。

2.  無論前項如何規定,本飯店可接受客人在同項規定的時間外使用客房。

  1. 每超過1小時,收取相當於房費10%的費用
  2. 超過4小時以上,將收取全額房費 (但是沒有空房時無法使用)。

3.  連續住宿時的日用品更換及清掃在上午9點到下午2點之間進行。(此時,貴重物品等請自行攜帶。)
此外,即便住宿客人提出不需要清掃,也有可能出於建築物的維護管理及衛生上的理由,進行日用品更換及清掃。

費用的支付

第9條  費用的支付是使用貨幣在住宿客人辦理入住時在本飯店櫃台支付。

2.  住宿客人開始使用客房後,即便未住宿,也將收取住宿費用。

使用規則

第10條  住宿客人在本飯店內,請遵守本飯店規定的使用規則。

拒絕繼續住宿

第11條  即使在本飯店接受的住宿期間,當有以下情況時也有拒絕繼續住宿的情況。

  1. 屬於第2條第3款至第11款中任一的情況時。
  2. 把住宿客人以外的人員帶入客房內時。
  3. 未遵守第10條規定的使用規則時。
  4. 任意觸碰消防設備等,以及其他不遵守本飯店規定的使用規則的禁止事項時。
  5. 在指定空間以外吸煙時。

住宿的責任

第12條  本飯店的住宿責任,從住宿客人在本飯店櫃台登記住宿時,或進入客房時較早的時間開始,到住宿客人退房離開時結束。

2.  因應歸責於本飯店的原因,不能為住宿客人提供客房時,除天災、其他原因造成困難外,應對其住宿客人提供相同或相似條件的其他住宿設施。此時,不收取包括無法繼續提供客房之日的住宿費用及之後的住宿費用。

3.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本館損失時,會要求該住宿客人向本館支付損失賠償。

細目
住宿客人
應支付的總額
住宿費用(1)基本住宿費(含房費及服務費)
追加費用(2)追加飲食(早晚餐以外的飲食費用)及其他使用費
稅費B,消費稅 

[備註]
1.基本住宿費依據主頁或飯店簡介等上所揭示的費用表。
2.兒童費用適用於小學生以下,每名成人最多陪睡1名兒童,此時兒童免費。當需為兒童提供寢具時將收取100%的成人費用。

寄存物等的處理

第13條  住宿客人寄存在櫃台的物品、現金以及貴重物品,發生遺失、損壞等損失時,本飯店將賠償其損失,但不可抗力的情況除外。但是,有關現金及貴重物品,如果住宿客人沒有明確說明其種類及價值,本飯店以5萬日元為限賠償其損失。

2.  關於客人帶入本飯店的物品或現金以及貴重物品,如果沒有寄存在櫃台,除非本飯店有故意或者重大的過失,否則即便發生遺失、損毀等損失,本飯店也概不負責。

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

第14條  住宿客人的行李在住宿前到達本飯店時,只有預先收到通知時,本飯店才負責保管,行李會在住宿客人於櫃台辦理入住時交付。

2.  客人辦理退房後,如果客人的行李或隨身物品忘在本飯店,包括發現日在內在本飯店保管7天,之後貴重物品送到就近的警察局,其他物品則將予以處理。

停車的責任

第15條  如果住宿客人使用本飯店的停車場,無論是否寄存車鑰匙,本飯店都是出租場地,而不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但是,在停車場的管理中,因本飯店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害,本飯店將承擔該部分的賠償責任。

住宿客人的責任

第16條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本飯店蒙受損失時,該住宿客人應承擔對本飯店的賠償責任。

管轄及準據法

第17條  針對本條款所產生的一切糾紛,應在管轄本飯店所在地的日本法院依據日本法令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