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泊約款

本条款的适用

第1条  本酒店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以本条款规定为准,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以法令或惯例为准。

2.  本酒店无论前款规定如何,均可在不违反本条款宗旨、法令及惯例的范围内接受特约服务。

拒绝住宿

第2条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拒绝接受住宿。

  1. 住宿的申请不符合本条款时。
  2. 客满而没有多余客房时。
  3. 计划住宿的宾客被认为在住宿时可能会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4. 计划住宿的宾客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者时。
  5. 被要求负担超出住宿合理范围时。
  6.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原因无法承接该住宿时。
  7. 计划住宿的宾客被认定为有可能因烂醉等而给其他住宿宾客带来明显影响时,或者住宿宾客做出明显影响其他住宿宾客的言行时。
  8. 计划住宿的宾客被认为属于黑社会团体、黑社会团体成员、黑社会团体相关团体或相关人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9. 计划住宿的宾客属于黑社会团体或黑社会团体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时。
  10. 计划住宿的宾客是法人,且该法人的干部中有属于黑社会团体成员的人时。
  11. 带入危险品(火炉等火器、石油类)及对人体有害的物品时。
  12. 过去被判定为第11条的适用者时。

姓名等的申报

第3条  想要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请向本酒店申报以下事项。

  1. 住宿者的地址、姓名、电话号码、性别、国籍和职业。
  2. 住宿日期、预计到达时间、公司名称、申请人电话号码及姓名。
  3. 住宿者在住宿期间超过前款第2号的住宿日申请继续住宿时,本酒店在收到该申请后,按新的住宿合同申请进行处理。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订金

第4条  本酒店在收到住宿预约申请时,会规定期限,要求支付以住宿期间(住宿期间超过3天时为3天)的住宿费用为限的订金。
2.  前款的订金,在符合第5条规定时,充当该条的违约金,如有余额则返还。

取消预约

第5条 预约住宿的宾客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预约时,本酒店将按照以下内容要求宾客支付违约金。但是,团体宾客(是指支付对象人员10名以上的情况。以下相同)的一部分,取消住宿预约的情况,住宿日的前10天(该日之后本酒店接受住宿预约申请的日子)的住宿预约人数的10%的人数(如果有小数点以下,则进位) 不在此列。
违约金规定

  1. 普通宾客(1~9名)未经联系取消入住时,每位宾客需全额支付第一天的住宿费。 当日下午12点以后取消时,每位宾客需支付第一天住宿费用的80%。
    住宿前一天取消时,每位宾客需支付住宿费用的20%。
  2. 团体宾客(10~20名)
    A 从住宿日的9天前到住宿日的2天前为止取消预约时,每位宾客需支付该住宿第一天住宿费用的10%。
    B 住宿日前一天取消时,每位宾客需支付该住宿第一天住宿费用的80%。
    C 住宿当天下午12点以后取消时,每位宾客需全额支付该住宿第一天的住宿费用。

2. 预约住宿的宾客未经联系在住宿日当晚12点仍未到达本酒店时,或者超过预订到达时间2小时以上(以凌晨2点为限)却没有联系时,本酒店将视该住宿预约已被预约者取消,可对该预约进行处理。
 

3. 根据前款的规定,视为已取消时,住宿者未与酒店联系而未到达的原因,被证明是由于列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不到达或者延误或其他不属于住宿者责任的理由时,酒店将不会要求第1项的违约金。


第6条 本酒店除其他规定外,在以下情况可以取消住宿预约。

  1. 属于第2条第3号至第11号的情况时。
  2. 无法要求第3条第2号的情况时。
  3. 要求支付第4条的订金后,预约者未在期限之前支付该订金时。

2. 当本酒店根据前款规定,取消住宿预约时,如有已收取的针对该预约的订金将退还。

住宿登记

第7条  住宿宾客请在住宿当天,在本酒店前台将以下事项登记在本酒店。

  1. 第3条第1号事项
  2. 当为外国人时,提供护照号码、日本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3. 出发日期及时间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入住及退房时间

第8条  住宿宾客可入住本酒店的时间(办理入住时间)为下午3点开始,离开本酒店的时间(办理退房时间)为截至上午10点。
但是,连续住宿的情况,除到达日及出发日外,可以全天使用酒店。

2.  无论前款如何规定,本酒店可接受宾客在同项规定的时间外使用客房。

  1. 每超过1小时,收取相当于房费10%的费用
  2. 超过4小时以上,将全额收取房费 (但是没有空房时无法使用)。

3.  连续住宿时的日用品更换及清扫在上午9点到下午2点之间进行。(此时,贵重物品等请自行携带。)
此外,即便住宿宾客提出不需要清扫,也有可能出于建筑物的维护管理及卫生上的理由,进行日用品更换及清扫。

费用的支付

第9条  费用的支付是使用货币在住宿宾客办理入住时在本酒店前台支付。

2.  住宿宾客开始使用客房后,即便未住宿,也将收取住宿费用。

使用规则

第10条  住宿宾客在本酒店内,请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

拒绝继续住宿

第11条  即使在本酒店承接的住宿期间,当有以下情况时也有拒绝继续住宿的情况。

  1. 属于第2条第3号至第11号中任一的情况时。
  2. 把住宿宾客以外的人员带入客房内时。
  3. 未遵守第10条规定的使用规则时。
  4. 任意触碰消防设备等,以及其他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时。
  5. 在指定空间以外吸烟时。

住宿的责任

第12条  本酒店的住宿责任,从住宿宾客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住宿时,或进入客房时较早的时间开始,到住宿宾客退房离开时结束。

2.  因应归责于本酒店的原因,不能为住宿宾客提供客房时,除天灾、其他原因造成困难外,应对其住宿宾客提供相同或相似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此时,不收取包括无法继续提供客房之日的住宿费用及之后的住宿费用。

3.因住宿宾客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本馆损失时,会要求该住宿宾客向本馆支付损失赔偿。

细目
住宿宾客
应支付的总额
住宿费用(1)基本住宿费(含房费及服务费)
追加费用(2)追加饮食(早晚餐以外的饮食费用)及其他使用费
税费B,消费税 

[备注]
1.基本住宿费依据主页或酒店简介等上所揭示的费用表。
2.儿童费用适用于小学生以下,每名成人最多陪睡1名儿童,此时儿童免费。当需为儿童提供寝具时将收取100%的成人费用。

寄存物等的处理

第13条  住宿宾客寄存在前台的物品、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发生遗失、损坏等损失时,本酒店将赔偿其损失,但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但是,有关现金及贵重物品,如果住宿宾客没有明确说明其种类及价值,本酒店以5万日元为限赔偿其损失。

2.  关于宾客带入本酒店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如果没有寄存在前台,除非本酒店有故意或者重大的过失,否则即便发生遗失、损毁等损失,本酒店也概不负责。

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第14条  住宿宾客的行李在住宿前到达本酒店时,只有预先收到通知时,本酒店才负责保管,行李会在住宿宾客在前台办理入住时交付。

2.  宾客办理退房后,如果宾客的行李或随身物品忘在本酒店,包括发现日在内在本酒店保管7天,之后贵重物品送到就近的警察局,其他物品将予以处理。

停车的责任

第15条  如果住宿宾客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无论是否寄存车钥匙,本酒店都是出租场地,而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在停车场的管理中,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本酒店将承担该部分的赔偿责任。

住宿宾客的责任

第16条  因住宿宾客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本酒店蒙受损失时,该住宿宾客应承担对本酒店的赔偿责任。

管辖及准据法

第17条  针对本条款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应在管辖本酒店所在地的日本法院依据日本法令解决。